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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村村务公开

  仪征市刘集镇盘古村村民自治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四章 山林资源保护管理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六章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实施与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经全村村民反复讨论制定,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宗旨是为了强化全村的各项管理工作,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全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树山村范围内全体村民和外来人员。
第四条 本章程采取自我约束,民主监督和保证执行小组一致的原则,在执行规章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违反本章程的执行小组处理前,政法部门立案的,执行小组应当停止执行,在执行小组处理后,政法部门认为需要立案的,原执行小组处理决定《意见》继续有效。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一节 党支部是全体村民的领导核心
第六条 村党支部是全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导核心,应按党支部规定换届选举并建立学习制度,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每个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共青团、民兵、妇女等组织,保证活动经费,使其发挥作用。
第八条 建立党员活动室,坚持正常的党员活动。
第九条 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做到党的政策宣传到户,民事纠纷调解到户,计划生育落实到户,赌博迷信教育到户,移风易俗环境卫生监督到户。
第十条 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民主评议,及时表扬先进,教育后进。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二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在党支部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1.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报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宣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使党和政府的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2.完成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3.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4.落实本章程,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水平。
5.管理社会事务,举办教育、文化、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和其它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加强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工作,保持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6.带领村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1.民主选举制度,村委会人员都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为三年。
2.村民委员会人员分工负责制度。
(1)主任:主持村委的全面工作,协调各委员的关系,积极做好村级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委员:各委员按分工,搞好普法教育、民主工作,搞好生产、社会治安、民事调解、计划生育、文教卫生、新农村规划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
第三节 专业经济合作社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名称为“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在不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经济参与、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联合组建从事同类农产品(包括农林牧渔)产加销经营及其社会化服务,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教育(约束)、自我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报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如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原则组建,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劳动联合为基础,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或由理事会直接经营,体现社员集体决策,社员民主管理,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行使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退)社自愿,按本《章程》有关规定条件办理入(退)社手续。
本社为有限责任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宗旨是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本社经济行为的独立性,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社员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本社接受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社的职能:
(一)产前职能:
1、建设标准化、无公害示范基地,开发、引进、实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2、对社员实行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统一供应;
3、对社员进行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等技能培训;
4、收集、提供和发布有关农产品市场信息;
5、提供搭建棚舍、担保贷款等其他与本社经营有关的产前服务。
(二)产中职能:
1、制订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供生产技术指导;
2、加强基地和社员生产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3、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
4、其他与本社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服务。
(三)产后职能:
1、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
2、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分拣、加工、包装等服务;
3、组织申报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基地,搞好商标注册,创立农产品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
4、开辟超市、宾馆、饭店、批发市场等销售渠道,设立销售窗口,筹建交易市场;
5.其他与本社业务有关的产后服务。
第三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一节 精神文明、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村民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新风户,所有村民包括暂住人中都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安定,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具体如下:
1.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村民的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3.对外来工管理做到谁聘请谁负责,外来工应遵守本章程外,必须《证、信》具全,外来人员超住三天必须办理暂住证。
第十七条 全体村民都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搞好邻里间,家庭间的团结,反对封建习俗,抵止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责任权力的行为。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新农村。
1.遵守社会公德,易风移俗,严禁搞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活动。
2.家禽家畜管理不严,严重损害庄稼,按损害金额双倍赔偿。
3.农户禁止无证养狗,如造成后果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4.不得私拿集体财产。
5.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吵架、打架经调解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经济赔偿。
6.子女不瞻养老人、虐待老人,造成严重影响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由村委会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执行小组根据情况,确保老人生活,并由其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节 环境卫生、村容管理
第十八条 全体村民都应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村容管理行为的责任和权力。
1.不得任意在村级公路两旁违章搭建筑物和乱堆柴草等杂物,妨碍道路畅通。
2.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公路设施。
3.不准乱设粪坑,乱排污水,严重损害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
第三节 婚姻家庭、 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 全村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婚姻法》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促进邻里、家庭和睦团结,凡违反下列行为者之一的给予经济罚款。
1.不得干涉子女、老人的婚姻。
2.接受计划生育检查、指导,杜绝计划生育外生育。
3.领养不符合手续的小孩者,作超计划生育处理。
4.对子女不教育不管,放纵在校子女流生的除确有先天性智力低能外,责令其返校读书。
第四章 山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山林资源与矿山资源,包括山地面积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私占。
第二十条 林、竹、木、茶、果、柴、树,均归集体所有,个人只能抚育和管理。
1.不准随便乱砍、滥伐,以及偷盗、偷采摘,违者按森林法处罚。
2.个人责任山的林地、林木只能抚育和管理,即使个人急需,事先申请,准得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开采、砍伐,否则作乱砍乱伐或偷盗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开采,村级企业集体开采,需经上级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如个人任意乱开采,按矿产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是全体村民的应尽责职,防火知识应人人宣传,一旦发现森林火警,须立即向村部以及有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主动上山扑打至火全部熄灭止。
第二十三条 逢到上坟季节,坟客应有坟主陪同,并对坟地周围清扫干净,不准乱烧香烛。
第二十四条 不准个人随意在茶地、竹木地或其它山平地乱取土和乱堆其它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对土地面积应积极保护,不准个人随便乱设私人墓地。(原先个人的一些老坟墓,应妥善管理,不准随意扩大)
第五章 经 济 管 理
第一节 村集体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应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村办企业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村对所有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租赁企业以年初签订,司法公证的合同进行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以法行使财产的所有权,对村办企业承担人的选聘项目开发,企业合并,终止承包合同等由村委会按法律顺序作出决定。
第二节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职责执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具体。
1.每年每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2.每月开展财务检查制度。
3.实行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4.年初签订经济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结算兑现。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增强全体职工的主人翁意识,齐心协力办好企业,对经营不善,完不成承包合同造成企业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承包人,村委会可以终止合同,撤换合同承包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具体:
1.村办企业主办会计,应按上级规定设置科目,开展会计业务核算,坚持做到日帐月清,帐物相符,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报表。
2.现金出纳员,应做到每张现金支出凭证,必须有分管领导审批,库存现金不超限额,无宕帐,无挪用。
3.仓库保管(材料会计)进行材料出入库核算,入库材料必须逐笔核实进库,出库材料见领导审批的出库单发货,保证库存材料无损失变质,缺库,按时报送报表。
4.村办企业会计,现金出纳员,仓库保管员,接受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节 村镇建设、土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树山村已纳入高新区城市建设控制区,村镇建设必须根据村的统一规划,单位和个人应先申请,由村委会将申请送交村镇建设办公室,按规定审批用地及建筑手续,严格按规定实施,严禁乱搭建,影响交通和村容村貌。
第三十二条 土地属集体所有,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法》切实保护好耕地,任何个人和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
1.严禁违章建筑,除责令立即停止外,服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或建新不拆旧,按规定无条件拆除。
3.在公共道路上随意乱耕、乱种。
4.严禁个人将土地出租、变相买卖。
第四节 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服务站,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并要根据群众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服务站搞好种植服务,做到六统一,统一作物布局,统一选购调剂良种,统一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统一预报和防治作物病虫害,统一进行农田灌溉。
第五节 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财产是全体村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私分、贪污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和经济管理站,具体负责本村的财务工作。
1.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执行小组监督下进行财务公开。
2.每月开展财务检查制度。
3.实行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4.经管站应具体负责全村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对全体财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对全村各单位经济实体进行经济核算,开展财务检查和业务监督。
5.推荐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有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的人担任村企业财务人员。
6.搞好会计达标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7.协助村委会制订和结算各种承包合同。
8.建立财务档案,合同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由村经管站负责。
1.按镇经管办规定应设立专帐核算,即村级经济建立全帐,其他部份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2.加强村现金管理,执行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消灭宕帐,挪用库存现金查实,或移作他用的一经不超限额,给予处分、撤销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村民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 村民享受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还享受以下权利。
1.有权督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评或合理化建议。
2.有权向党支部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3.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助公共公益事业。
4.户口在本村的义务兵家属,可亭受镇政府统筹的优抚待劳金。
第二节 村展应尽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建设,使每个村民懂得自已的合法权利和应尽到     下列义务。
1.热爱集体,积极工作,做到粮田不抛荒。粮田的种植承包服从村委会按排。
2.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不违反计划生育。
3.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珍惜每一寸土地,严禁乱搭乱建,不破坏耕地。
4.自觉执行《兵役法》,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服兵役。
5.坚决抵制赌博迷信和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虐待老人,家庭自睦,邻居团结互助。
7.在恋爱婚姻问题上没有不道德行为,自觉执行,《婚姻法》。
8.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配合学校抓好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绝对不允许放纵自流。
9.维护社会治安,自觉做到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保障社会安定。
10.自觉交纳水电费及各种规定的收费,做到不拖欠。
第七章 实施与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执行小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本章程的实施。建立村规范化管理执行监督、检查小组。并列入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总对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每户一册,随户登记,村建立村民档案,附违约记录,如每户一年内有三次违约记录的。
1.党、团员向其所在组织反映,建议作为考察评比依据。
2.按干部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免职或政纪处分。
3.取消当年评比新风户,五好家庭等资格。
4.对困难户,本年度社会减免不予补助。
上述各条可合并执行,在办理手续时,必须核实该户违约记录情况。
第四十三条 执行小组在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得绚私舞弊,如违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村民如不服执行小组,作出的裁决在接到处理意见书五日内书面向村民委员会申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如下答复。
1.驳回申诉,维护原处理意见书。
2.改变部份处理意见书,重新作出处罚意见。
3.撤销处理意见书,重新作出处罚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在党支部领导下,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执行、监督,执行小组实施,全体村民自觉执行。
本规定从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盘古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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